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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82908号“欧玛oum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41: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067号
申请人:陈清乐 委托代理人:北京赢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282908号“欧玛ou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79138号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红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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