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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5400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41:49关于第6115400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063号
申请人:厦门天喜龙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1540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032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独特的显著性,易识别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商标注册证明、作品登记证书、销售票据等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二者在表现形式、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动物皮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标识版权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大美房车及图 商标 厦门天喜龙服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