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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99650号“笑弟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7:4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79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蔡德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思
申请人因第899650号“笑弟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1957号决定,于2022年06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8年8月26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期限内提交了商标授权书、产品供销合同、食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包装照片等证明复审商标产品在指定期间内在市场上流通。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身份信息、残疾人证、户口信息;
2.四川聚豪华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3.合作经销商资料、合作供货商资料;
4.相关企业营业执照及出具的证明;
5.产品包装照片、产品照片。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该证据材料包括(复印件):
6.商标授权书、复审商标注册证明;
7.产品供销合同、营业执照;
8.食品生产许可证;
9.检测报告;
10.出厂检验单;
1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12.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1996年11月14日申请注册,1996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花生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6年11月13日。2021年8月26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8均未体现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3、5、12均为单方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其真实形成时间及相关商品实际投入市场交易的情况。证据4、7、9均未体现相关商品实际投入市场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情况。证据6仅能证明商标授权使用情况,未体现商标商业使用行为。证据10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证据11为可修改的网络自制证据,未经公证证明力较弱,且并无发票等有效凭证佐证销售行为的实际履行。综上,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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