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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18904号“平行时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7: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111号
申请人:杭州麻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18904号“平行时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20497号“平行时空”商标、第42793741号“平行时间Paralleltime.cn”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非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生茂
龙侠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平行时空 商标 杭州麻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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