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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54346号“KINGDEE 小微数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8:20关于第59554346号“KINGDEE 小微数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577号
申请人: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54346号“KINGDEE 小微数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00936号“小微视频”商标、第28869118号“小微程序”商标、第58099677号“数智小微”商标、第58535586号“小微集采”商标、第11190942号“KINGDEL”商标、第9063155号“KINGEE”商标、第54404509号“微数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五、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已经被我局在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两份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该两份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至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小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徐杭
付泽宇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KINGDEE 小微数智 商标 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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