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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415122号“GRIFERIAS VICTOR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8:15关于第53415122号“GRIFERIAS VICTORY”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6995号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玉环市金铼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南方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对第53415122号“GRIFERIAS VICTOR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GRIFERIAS VICTORY”商标的恶意抢注。二、被申请人存在大量抢注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的行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非以正当使用为目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存在明显的不正当竞争之恶意,给申请人和市场秩序带来极大的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和光盘形式):1、购销合同;2、申请人官网介绍、营业执照、关联企业证明及相关翻译;3、供应商资质授权书;4、邮件沟通截图;5、《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群组商品信息;6、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官网、名下商标列表及抢注商标实际权利人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依法申请、合法取得注册证,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更未造成任何不良影响。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自行设计的,无抄袭、模仿、恶意等行为,更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争议商标档案信息页、流程页信息及申请人相关商标档案信息页;2、被申请人公司信息。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副本一并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除重申了申请理由中的主要观点外,又补充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合作伙伴RENE CHIPANA MANMANI在中国大陆的生产商,未经申请人及申请人合作伙伴的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注“GRIFERIAS VICTORY”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7、申请人合作伙伴RENE CHIPANA MANMANI与被申请人合作往来的微信及邮箱沟通记录及翻译件;8、被申请人官网上企业简介内容。
因申请人在质证程序中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故我局又将申请人质证材料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副本一并交换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9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管道用金属弯头、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水管阀、金属排水阱(阀)、管道用金属加固材料、管道用金属接头、金属管道、金属水管、金属喷嘴、金属排水管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保护的适用要件之一是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均为申请人自制,其证明力较弱,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申请人其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并使之达到一定影响。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之禁止性规定。
二、《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7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已将拉丁字母组合“GRIFERIAS VICTORY”作为商标在黄铜闸阀、黄铜止回阀、黄铜弹簧止回阀、黄铜球阀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合作伙伴存在业务往来关系,前者知悉申请人合作伙伴上述商标的存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上述商标理应知晓。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合作伙伴在先使用的“GRIFERIAS VICTORY”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组合方式存有差异,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管道用金属弯头、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水管阀等商品与上述黄铜闸阀、黄铜止回阀、黄铜弹簧止回阀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所用原料、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三、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关实体性规定不再予以评述。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故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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