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999498号“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8:0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49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光达智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卓识众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999498号“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0189号决定,于2022年2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7月22日至2021年7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从宣传推广到材料采购生产、销售到客户的全过程的资料来证明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实物、复印件和U盘形式):1、转让证明及转让合同;2、复审商标在手机端使用情况;3、采购合同及发票;4、logo标识;5、产品宣传册;6、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复审阶段提交的材料完整包含了撤三阶段提交的材料。
我局将申请人的撤销复审申请书副本及撤三证据交换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证明力度较弱。在无原件及公证件予以核对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瑕疵,明显缺乏真实性、有效性和关联性。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化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副本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光达嘉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14日申请注册,2010年11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投币启动的停车场门、停车记时器、电子启动的停车场栏杆机、集成电路、电栅栏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11月20日止。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21年2月27日转让至北京光达智云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采购合同及发票证据结合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停车记时器、电子启动的停车场栏杆机、集成电路、电栅栏商品上进行了使用。鉴于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投币启动的停车场门复审商品与上述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已形成基本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此外,被申请人虽对申请人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故我局对被申请人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1月20日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26330377号“索亚欧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25304114号“SOFEY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41048281号“妈妈之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12030032号“千蝶 S SENTY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8574620号“三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13690806号“VELCR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621969号“KET”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0171203号“安汝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999498号“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