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4384090号“耐德丽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7 09:54:04第64384090号“ 耐德丽杰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622号
异议人:丽杰特性板材(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扬州双贝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丽杰特性板材(苏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扬州双贝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384090号“ 耐德丽杰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耐德丽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地板;胶合木板;塑料地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59371号“ 耐德石英地板KNIGHT QUARTZ FLOORING及图 ”、第43528468号、第13629435号“ 丽杰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地板;非金属地板;石英塑胶地板”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384090号“ 耐德丽杰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耐德丽杰 丽杰特性板材(苏州)有限公司 扬州双贝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