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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66383号“谷田稻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7 02:01:07第50266383号“ 谷田稻香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9759号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谷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谷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谷田稻香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上海新田餐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7期《商标公告》第50266383号“ 谷田稻香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谷田稻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开胃酒;鸡尾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1188号、第1284137号“ 稻花香 ”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不包括啤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加工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知名度。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甚微,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266383号“ 谷田稻香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6日
信息标签:谷田稻香 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谷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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