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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572145号“康福诚 C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6 13:17:30第59572145号“ 康福诚 C及图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3148号
异议人:上海贝肤泉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普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嘉兴恒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贝肤泉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嘉兴恒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572145号“ 康福诚 C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福诚 C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4类“医疗诊所;医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228872号、第32610155号“ - C ”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酒店住宿服务”、第44类“医疗护理;康复中心”等服务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及设计风格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572145号“ 康福诚 C及图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