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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938144号“达福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7 02:01:10第56938144号“ 达福溜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9537号
异议人:(株)哇呜环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化城
异议人(株)哇呜环球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化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6938144号“ 达福溜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达福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梳;化妆刷;化妆用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792138号、第20104819号“ 大福留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为第2类“制化妆品用着色剂”、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812574号“ 大福留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随身携带的粉饼盒;牙刷;化妆用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梳;化妆刷;化妆用具”等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甚微,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此外,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核实的情况表明,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另申请多件与他人已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或与他人姓名相同或相近之商标,被异议人在答辩中未就其商标创意做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近似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行为具有不正当利用异议人商标市场声誉的目的,亦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938144号“ 达福溜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1月22日
信息标签:达福溜 (株)哇呜环球有限公司 马化城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