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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578279号“万能水博士”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6 13:16:10第58578279号“ 万能水博士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2409号
异议人:苏州水博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滕州市水旋风卫浴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州水博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滕州市水旋风卫浴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8578279号“ 万能水博士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万能水博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炊具;厨房用抽油烟机;地漏”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14248号“ 水博士及图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塑料管;非金属软管;管道接头衬垫”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827464号“ 水博士 ”商标、第14675334号“ 万能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管龙头;管道龙头(栓);供暖装置”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恒温阀(加热装置部件);地漏;龙头”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中文“水博士”“万能”,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如予核准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578279号“ 万能水博士 ”商标在“厨房用抽油烟机;恒温阀(加热装置部件);地漏;龙头”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28日
信息标签:万能水博士 苏州水博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滕州市水旋风卫浴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