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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411783号“两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6 13:16:08第59411783号“ 两森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2423号
异议人:保定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晨光旭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一帆
异议人保定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一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9411783号“ 两森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两森”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卫生纸;纸巾;纸”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23194号“ 雨森 ”商标、第10508951号“ 雨森YUSEN及图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木浆纸;卫生纸”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部分在字形和整体外观上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导致对商品的误认误购。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411783号“ 两森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1月28日
信息标签:两森 保定雨森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王一帆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