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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667911号“春田蜜蜜幼幼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6 13:17:33第58667911号“ 春田蜜蜜幼幼园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9405号
异议人:上海五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一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省晋江市沐恩托儿所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五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省晋江市沐恩托儿所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9期《商标公告》第58667911号“ 春田蜜蜜幼幼园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春田蜜蜜幼幼园”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动物寄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723629号“ 春田蜜蜜 ”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325462号“ 春稻田CHUNDAOTIAN及图 ”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学;幼儿园”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亦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春田蜜蜜幼幼园”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春田蜜蜜幼幼园”作为其商标于“动物寄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在先使用或具有一定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667911号“ 春田蜜蜜幼幼园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