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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850676号“MIMIKIS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1 01:44:41第55850676号“ MIMIKISS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3665号
异议人:好时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泽宇
异议人好时公司对被异议人郑泽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5850676号“ MIMIKISS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MIKISS”指定使用于第29类“果冻;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81056A号、第17381056号“ 好时之吻KISSES ”、第10764603号、第159261号“ KISSES ”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海藻提取物;干食用菌”、第30类“糕点;冰淇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850676号“ MIMIKISS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