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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053454号“千禧老凤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1 10:48:32第52053454号“ 千禧老凤凰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3244号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翁国焰
委托代理人:滕州市优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翁国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2期《商标公告》第52053454号“ 千禧老凤凰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千禧老凤凰”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030259号“ 老凤祥 ”、第15656409号“ 老凤祥SINCE1848及图 ”、第20643385号“ 百年老凤祥-经典新时尚 ”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老凤祥”文字构成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珠宝;首饰”商品上的“老凤祥”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053454号“ 千禧老凤凰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