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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328021号“京都乐寿堂”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1 19:59:44第64328021号“ 京都乐寿堂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5495号
异议人:北京市颐和园管理处
被异议人:京都乐寿堂健康药业(石家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虎撑健康(河北)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市颐和园管理处对被异议人京都乐寿堂健康药业(石家庄)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石家庄正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4328021号“ 京都乐寿堂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都乐寿堂”指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燕窝、食用海藻提取物”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032241号“ 乐寿堂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海藻提取物、果冻”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双方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海藻提取物、干食用菌”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328021号“ 京都乐寿堂 ”商标在“食用海藻提取物;干食用菌”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