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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40905号“小鹿优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4 04:26:12第64040905号“ 小鹿优品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2265号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麒懿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麒懿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4040905号“ 小鹿优品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鹿优品”指定使用于第11类“照明设备和装置;抽水马桶;水净化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564499号“ 小牧优品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电暖器”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不同,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040905号“ 小鹿优品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7月14日
信息标签:小鹿优品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苏麒懿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