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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639885号“安热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04:27:02第64639885号“ 安热沙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032号
异议人:株式会社资生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杰
异议人株式会社资生堂对被异议人杨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639885号“ 安热沙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安热沙”指定使用在第14类“耳环;别针(首饰);戒指(首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41055号“ 安热沙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洗发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完全相同。异议人提供的官网截图、微博等网络媒体宣传、部分增值税发票等证据表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已将“安热沙”商标在先使用于“防晒剂”等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并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将与异议人有一定独创性和知名度的文字申请注册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可以认为其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商标商誉获利的主观意图,亦可能对异议人通过多年经营“安热沙”商标建立的商誉带来影响,减损其商业利益,被异议人行为有违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639885号“ 安热沙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