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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357269号“仁顺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27:36第64357269号“ 仁顺和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412号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晓娟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晓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9期《商标公告》第64357269号“ 仁顺和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仁顺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营养品;医用敷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370283号“ 仁和 ”、第33777879A号“ 人仁和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品;刺激益生菌生长的膳食补充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5类“药用胶囊”商品上的“仁和”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引证商标可以区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357269号“ 仁顺和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仁顺和 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石晓娟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