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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026623号“DJUL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39:46第64026623号“ DJULA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7097号
异议人:茱莉雅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盛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茱莉雅珠宝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盛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026623号“ DJULA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7类“浴室防滑垫;地板覆盖物;体操垫;垫席;汽车用脚垫;防滑垫;瑜伽垫;健身用垫;席;地垫”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103937号、第G1236632号“ DJULA ”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4类“玛瑙;黄琥珀首饰;护身符(首饰);手镯(首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将其“DJULA”商标或商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浴室防滑垫;地板覆盖物”等商品上在先宣传、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或知名度,故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但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核实的情况表明,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或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AZZA FAHMY”、“GABO GUZZO”、“ANNOUSHKA”、“SALVATORE FERRAGAMO”等,其中多件商标已被提出异议。本案中,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字母组成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且被异议人亦未对被异议商标的独立创作过程及正当使用意图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和复制他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026623号“ DJULA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DJULA 茱莉雅珠宝有限公司 深圳盛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