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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365849号“美利肯”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48:53第61365849号“ 美利肯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6476号
异议人:美利肯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美利肯助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述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利肯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美利肯助剂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4期《商标公告》第61365849号“ 美利肯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利肯”指定使用在第1类“表面活性化学剂;工业用粘合剂和胶水;硅酮;有机硅树脂;非医用、非兽医用化学试剂;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31059号“ 美利肯 ”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化学品;石油的化学添加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824736号“ MILLIKEN ”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化学品;上浆剂;固化剂”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异议人的商号在“表面活性化学剂;工业用粘合剂和胶水”等行业在我国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异议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因此我局对异议人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365849号“ 美利肯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美利肯 美利肯公司 中山美利肯助剂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