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0422882号“鼎固DINGG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49:25第60422882号“ 鼎固DINGGU及图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5109号
异议人: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正尚律和(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韩勇
异议人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韩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7期《商标公告》第60422882号“ 鼎固DINGGU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鼎固DINGGU及图”指定使用在第7类“磨粉机(机器);电搅拌器;砂带打磨机;喷漆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35214号、第4771423号、第4771893号、第4771899号、第59146250号“ 顶固 ”、第4771432号、第4771897号、第4771896号、第4771430号“ 鼎固DING GU ”、第32035072号、第37250276号、第28975539号“ DG VILLA ”、第57159715号“ DG.VILLA ”等系列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6类“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第7类“液压元件(不包括车辆液压系统);气动开关门器(机器零件)”、第11类“电炊具;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淋浴热水器”、第19类“地板;非金属建筑物”、第20类“家具;木或塑料箱”、第21类“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126639号“ DG.VILLA ”、第9749950号“ 顶固 ”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家用电动搅拌机;制药加工工业机器;喷漆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金属锁(非电)、金属滑轮(非机器用)”商品上的“顶固”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具有一定差异,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422882号“ 鼎固DINGGU及图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鼎固DINGGU及图 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韩勇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