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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800453号“VITA GUMMIE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49:58第60800453号“ VITA GUMMIES及图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6428号
异议人:维他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法姆阿柯实验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维他奶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法姆阿柯实验室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第60800453号“ VITA GUMMIES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ITA GUMMIES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甜食;搅稠奶油制剂;酵母”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1153564号“ VITA ”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故不构成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669727号“ VITA ”、第4071839号“ VITASOY及图 ”、第8418675号“ VITASOY ”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豆浆;调味品;以大豆为主的甜食”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以大豆为主的不含酒精的非碳酸盐饮料、果汁”等商品上的“维他”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给予扩大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800453号“ VITA GUMMIES及图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