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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370590号“朴珍PUZHE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1:56:53第63370590号“ 朴珍PUZHEN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0288号
异议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詹文滨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詹文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0期《商标公告》第63370590号“ 朴珍PUZHEN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朴珍PUZHEN”指定使用于第32类“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汽水”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204406号、第1715235号“ 珍及图 ”商标、第8133762号“ 珍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烧酒;酒(利口酒)”等商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消费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106799号“ 珍酒酒庄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珍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是双方商标差异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370590号“ 朴珍PUZHEN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07日
信息标签:朴珍PUZHEN 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 詹文滨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