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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709067号“亲亲食客QINQINSHIKE”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7 12:03:18第62709067号“ 亲亲食客QINQINSHIKE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4567号
异议人: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夏三环(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赖鲤阳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赖鲤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0期《商标公告》第62709067号“ 亲亲食客QINQINSHIKE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2类“气泡水;无酒精果汁;果汁;矿泉水(饮料);植物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无酒精饮料;蔬菜汁(饮料);水果制茶味软饮料;制带味矿泉水用原汁(非香精油)”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93583号、第3293585号“ 亲亲QINQIN及图 ”、第40008495号“ 亲亲食品BETTER FOOD , BETTER LIFE及图 ”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9类“蛋;水果色拉;果冻”、第30类“豆汁;麦片;米”、第32类“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36994号“ 亲亲QINQIN ”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2类“饮料制剂;饮料香精;烈性酒配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亲亲”,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709067号“ 亲亲食客QINQINSHIKE ”商标在“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8月17日
信息标签:亲亲食客QINQINSHIKE 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 赖鲤阳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