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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922252号“皇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18 17:50:14第58922252号“ 皇明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079号
异议人: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火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火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2期《商标公告》第58922252号“ 皇明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皇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美容柜(家具);食品橱;家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32047号“ 皇明 ”、第1930331号“ 皇明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开水器;电热水器”、第20类“非金属运输货盘;草织物;人体模型”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1类“太阳能热水器”商品上的“皇明”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且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具有知名度引证商标的复制,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922252号“ 皇明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皇明 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火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