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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653188号“REIGNINGCHAMP”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6 13:17:46第57653188号“ REIGNINGCHAMP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8378号
异议人:赛客设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莆田大仔王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赛客设计公司对被异议人莆田大仔王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9期《商标公告》第57653188号“ REIGNINGCHAMP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EIGNINGCHAMP”指定使用于第21类“茶具(餐具);水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762823号、第16119609号“ REIGNING CHAMP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虽字母组成相同,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抢注其商标和其他知名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核实的情况表明,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QUITSNKATIGER”、“RC”、“图形”、“鬼冡琥”等,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起异议。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独创性的引证商标“REIGNING CHAMP”字母组成完全相同,难谓巧合。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真实来源产生混淆。据查,被异议人还在第14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与异议人商标完全相同的“REIGNINGCHAMP”商标,可见被异议人行为主观恶意明显。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仅有悖于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具有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已有市场声誉的意图,还有损于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653188号“ REIGNINGCHAMP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