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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860091号“全方亮大光明眼镜 QUANFANGLIANGDAGUANGMINGYANJI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0:28第59860091号“ 全方亮大光明眼镜 QUANFANGLIANGDAGUANGMINGYANJING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8680号
异议人: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咸宁市咸安区大光明眼镜视光中心
异议人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咸宁市咸安区大光明眼镜视光中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59860091号“ 全方亮大光明眼镜 QUANFANGLIANGDAGUANGMINGYANJING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全方亮大光明眼镜 QUANFANGLIANGDAGUANGMINGYANJING”指定使用于第9类“测量仪器;太阳镜;眼镜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26432号“ 大光明 ”、第43431815号“ 大光明眼镜 ”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擦眼镜布;眼镜盒(镜片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860091号“ 全方亮大光明眼镜 QUANFANGLIANGDAGUANGMINGYANJING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2日
信息标签:全方亮大光明眼镜 QUANFANGLIANGDAGUANGMINGYANJING 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 咸宁市咸安区大光明眼镜视光中心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