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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17671号“善贝特”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0:40第59217671号“ 善贝特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9077号
异议人: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希恩发药厂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异议人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希恩发药厂股份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9217671号“ 善贝特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善贝特”指定使用于第5类“维生素制剂;医用药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75698号“ 贝特 ”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维生素制剂;医用药物;医药制剂;人用药;医用膏药;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营养补充剂;婴儿食品;医用营养品;刺激益生菌生长的膳食补充剂;医用敷料”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217671号“ 善贝特 ”商标在“维生素制剂;医用药物;医药制剂;人用药;医用膏药;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营养补充剂;婴儿食品;医用营养品;刺激益生菌生长的膳食补充剂;医用敷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13日
信息标签:善贝特 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希恩发药厂股份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