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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194598号“嗨抖食HAIDOUSH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4:03第58194598号“ 嗨抖食HAIDOUSHI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2449号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容创供应链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容创供应链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嗨抖食HAIDOUSHI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李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8194598号“ 嗨抖食HAIDOUSHI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嗨抖食HAIDOUSHI”指定使用于第29类“鱼制食品;豆腐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第47878995号、第27816685号、第53660012号、第27834172号、第27846881号、第47680117号“ 抖音 ”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衡量器具”、第29类“肉;豆腐”、第30类“咖啡;冰淇淋”、第40类“纸张加工;能源生产”、第43类“餐厅;饮水机出租”等商品和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抖音”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原被异议人短时间内在不同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二百余件,且有部分商标在平台网站上标价出售。原被异议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和使用行为,也未对其大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进行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原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该种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194598号“ 嗨抖食HAIDOUSHI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