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8960996号“中大信”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4:26第58960996号“ 中大信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9547号
异议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大信(北京)信用评价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大信(北京)信用评价中心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8960996号“ 中大信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大信”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数据处理设备;网络通信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792745号、第28788795A号“ 中信 ”、第28746750A号“ 中信联盟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数据处理设备;网络通讯设备”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金融服务”上的“中信”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商号存在一定差异,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我局对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960996号“ 中大信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中大信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大信(北京)信用评价中心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