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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305949号“翎雁合众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1 09:37:14第59305949号“ 翎雁合众盟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6183号
异议人:上海重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迈乐趣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橙庆天和(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重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迈乐趣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9305949号“ 翎雁合众盟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翎雁合众盟”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90921号“ 众盟 ”、第41913660号“ 众盟科技 ”、第40700049号“ 众盟在线 ”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互联网广播服务、信息传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显著部分“众盟”,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305949号“ 翎雁合众盟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0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