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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327607号“五星永盛 WUXINGYONGSHE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28:28第60327607号“ 五星永盛 WUXINGYONGSHENG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2083号
异议人: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自香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潍柴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自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9期《商标公告》第60327607号“ 五星永盛 WUXINGYONGSHENG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五星永盛 WUXINGYONGSHENG”指定使用于第12类“汽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25918号“ 五星 ”、第14533183号“ 五星驭翔及图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电动运载工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327607号“ 五星永盛 WUXINGYONGSHENG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