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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957304号“养必和太极膏 YANG BI HE TAI JI GA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1:06第56957304号“ 养必和太极膏 YANG BI HE TAI JI GAO及图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4674号
异议人: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合伙)
被异议人: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养和残疾人之家
委托代理人:温州卓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养和残疾人之家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6957304号“ 养必和太极膏 YANG BI HE TAI JI GAO及图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养必和太极膏 YANG BI HE TAI JI GAO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贴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10088号“ 太极 ”、第664243号“ TAI JI及图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人用药、中药成药”商品上的“太极”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957304号“ 养必和太极膏 YANG BI HE TAI JI GAO及图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9日
信息标签:养必和太极膏 YANG BI HE TAI JI GAO及图 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 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养和残疾人之家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