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60103100号“沙村长”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2:57第60103100号“ 沙村长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6591号
异议人:老村长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纳集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美国娜美啤酒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标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老村长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美国娜美啤酒饮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60103100号“ 沙村长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沙村长”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杜松子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4988号“ 老村长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酒;烧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均含有“村长”,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103100号“ 沙村长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2日
信息标签:沙村长 老村长酒业有限公司 美国娜美啤酒饮料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