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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703230号“辛芭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5:49第60703230号“ 辛芭比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8964号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乐玉琴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乐玉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0期《商标公告》第60703230号“ 辛芭比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辛芭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鞋;袜;围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8548号、第14003330A号、第14003330号“ 芭比 ”商标,第4417125号、第14003329号“ BARBIE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雨衣;游泳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其“芭比”及“BARBIE”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相关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芭比”及“BARBIE”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具有较强的独创性。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商标或其对应的汉字,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703230号“ 辛芭比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