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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942108号“TIDE.DUCK”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8:25第60942108号“ TIDE.DUCK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2074号
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惠州市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惠州市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第60942108号“ TIDE.DUCK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IDE.DUCK”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去污剂;抛光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6154号“ TIDE ”、第846153号“ TIDE及图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用漂白剂和其他物料;清洁;抛光;擦亮和研磨制剂和材料”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去污剂;抛光制剂;研磨剂;芳香剂(香精油);化妆品;牙膏”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洗衣制剂、洗衣粉”等商品上的第846154号“ TIDE ”、第1092502号“ 汰渍TIDE ”、第11572310号“ 汰渍 全效炫白 TIDE ”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942108号“ TIDE.DUCK ”商标在“洗面奶;去污剂;抛光制剂;研磨剂;芳香剂(香精油);化妆品;牙膏”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TIDE.DUCK 宝洁公司 惠州市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