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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638952号“农夫原食”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8:34第56638952号“ 农夫原食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2892号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焕享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焕享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6638952号“ 农夫原食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农夫原食”,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第30类“咖啡”、第31类“新鲜蔬菜”、第32类“水(饮料)”、第35类“广告”等商品及服务上。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被异议人在第32类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被异议商标提出了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1839号“ 农夫 ”商标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水(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农夫”,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638952号“ 农夫原食 ”商标在“水(饮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1月29日
信息标签:农夫原食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焕享科技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