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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832493号“懂球哥”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38:49第58832493号“ 懂球哥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5264号
异议人:北京多格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铭桃互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多格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铭桃互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8期《商标公告》第58832493号“ 懂球哥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懂球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24530号“ 懂球帝及图 ”、第15123612号“ 懂球弟 ”、第17283426号“ 懂球妹 ”、第23890654号“ 懂球姐 ”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技术研究;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平台即服务(PaaS)”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内容等特点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832493号“ 懂球哥 ”商标在“技术研究;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平台即服务(PaaS)”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05日
信息标签:懂球哥 北京多格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铭桃互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