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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564483号“华夏齐鲁宏福村”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0:13第57564483号“ 华夏齐鲁宏福村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6177号
异议人: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新宏福肥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新宏福肥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3期《商标公告》第57564483号“ 华夏齐鲁宏福村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夏齐鲁宏福村”指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化学肥料;植物肥料;动物肥料;土壤调节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农业生产用种子基因;防微生物剂;活性炭;蛋白质(原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6879265号“ 齐鲁宏福 ”、第56879215号“ 宏福村 ”、在先注册的第21940760号“ 宏福 ”、第5721205号、第5721204号“ 宏福及图 ”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肥料;植物肥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华夏齐鲁宏福村”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宏福”,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防微生物剂;动物肥料;植物肥料;化学肥料;肥料;土壤调节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肥料;植物肥料”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564483号“ 华夏齐鲁宏福村 ”商标在“防微生物剂;动物肥料;植物肥料;化学肥料;肥料;土壤调节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2月07日
信息标签:华夏齐鲁宏福村 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新宏福肥业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