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异议决定书
第56564333号“约翰德尔 JOHNDE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7:04第56564333号“ 约翰德尔 JOHNDER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2486号
异议人: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蒋卫华
异议人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蒋卫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0期《商标公告》第56564333号“ 约翰德尔 JOHNDER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约翰德尔 JOHNDER”指定使用于第19类“木地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26900号“ 德尔 ”、第3785997号“ DER ”、第4999698号“ 德尔 DER ”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9类“地板”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德尔”、“DER”,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此外,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地板”商品上的“DER”商标曾被我局予以《商标法》十三条扩大保护,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若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亦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进而损害异议人的利益。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亦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564333号“ 约翰德尔 JOHNDER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