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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998694号“花园农夫”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9:25第58998694号“ 花园农夫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7259号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市六本木水业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市六本木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8期《商标公告》第58998694号“ 花园农夫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花园农夫”指定使用在第30类“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淀粉;发酵剂;食用芳香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1505号、第7316364号“ 农夫 ”、第25243691号“ 农夫 NONGFU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包子;玉米花;食用淀粉;食盐;酵母;家用嫩肉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淀粉;发酵剂;食用芳香剂;卷饼;家用嫩肉剂”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水(饮料)”商品上的第1341841号“ 农夫山泉 ”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该商标赖以知名商品分属不同行业领域,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也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后果。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998694号“ 花园农夫 ”商标在“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淀粉;发酵剂;食用芳香剂;卷饼;家用嫩肉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3日
信息标签:花园农夫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六本木水业有限责任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