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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999832号“优益清”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49:38第56999832号“ 优益清 ”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6737号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基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基因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第56999832号“ 优益清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益清”指定使用在第29类“饮用酸奶;嗜酸乳杆菌乳;食用干琼脂;口香糖胶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144707号“ 优益C ”商标、第13589193号“ 优益C及图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食用燕窝;鱼制食品;食用海藻提取物;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饮用酸奶;嗜酸乳杆菌乳;食用干琼脂;口香糖胶基;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果冻(非糖果);果冻”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汉字“优益”,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故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999832号“ 优益清 ”商标在“饮用酸奶;嗜酸乳杆菌乳;食用干琼脂;口香糖胶基;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果冻(非糖果);果冻”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