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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208200号“谷象酒闪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54:37第61208200号“ 谷象酒闪送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9609号
异议人: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乌鲁木齐福来喜德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乌鲁木齐福来喜德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1期《商标公告》第61208200号“ 谷象酒闪送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谷象酒闪送”指定使用于第39类“运输;救护运输;汽车运输”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213015号、第51964408号“ 闪送 ”、第28200462号“ 闪送 闪及图 ”、第47270803号“ 闪送及图 ”、第15985726号“ 爱闪送 ”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9类“运输;商品包装;导航”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汉字部分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闪送”,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208200号“ 谷象酒闪送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