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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861618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54:56第61861618号“ 图形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9453号
异议人: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龙飞
异议人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龙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5期《商标公告》第61861618号“ 图形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设计;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105588号“ 图形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861618号“ 图形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图形 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吴龙飞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