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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653575号“SIKAL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55:22第59653575号“ SIKALE ”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58012号
异议人一:西卡技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卡尔锁具及印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泉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贵安家居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卡技术股份公司、卡尔锁具及印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贵安家居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653575号“ SIKALE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IKAL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制防昆虫纱窗”等。 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20764号“ SIKA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84851号“ SIKA SOLAROOF ”、第1113913号“ SIKAFIBER ”、在先注册第8909288号“ SIKA及图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五金器具”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第820571号、第11077599号、第37534081号“ KALE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非电子)锁具”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653575号“ SIKALE ”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2年1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