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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59405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56:07第59594053号“ 图形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64745号
异议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市龙湾永兴中璐文具店
异议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市龙湾永兴中璐文具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2期《商标公告》第59594053号“ 图形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4925号“ 红蜻蜓 HONG及图 ”、第3166179号“ 图形 ”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或密切相关商品。双方商标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或密切相关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594053号“ 图形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2月29日
信息标签:图形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永兴中璐文具店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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