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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271571号“NZK”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56:46第57271571号“ NZK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4876号
异议人:日本精工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临清市金彬轴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典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日本精工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临清市金彬轴承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7271571号“ NZK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ZK”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轴承滚珠环;车辆轴承;机器用耐磨轴承;滚柱轴承;滚珠轴承;轴承(机器部件);机器轴承座;传动轴轴承;机器轴承托架;自动加油轴承”。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9790号和第3319369号“ NSK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滚珠轴承;轴承(机器零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和表现形式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和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此外经查,本案被异议人先后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九十余件商标,包括“SKI”、“SIF”、“LIK”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和使用行为,也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进行合理解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结合本案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271571号“ NZK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1月10日
信息标签:NZK 日本精工株式会社 临清市金彬轴承有限公司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