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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33741号“DISZE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00:57:38第58233741号“ DISZEL ”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39766号
异议人:迪赛尔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未来部落(福建)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迪赛尔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未来部落(福建)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8233741号“ DISZEL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ISZEL”指定使用于第18类“动物皮;仿皮革;伞”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7201号、第3640751号“ DIESEL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帽;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608499号“ DIESEL ”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8类“皮和仿皮及其制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233741号“ DISZEL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11月03日
信息标签:DISZEL 迪赛尔股份公司 未来部落(福建)科技有限公司 商标
